卡在自己手里,银行近10万元存款没了!法院判了……
银行卡明明在自己手中,近10万元余额却不翼而飞,这种情况银行该不该担责?2月8日记者从马鞍山市花山法院获悉,近日慈高法庭审结了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银行向客户支付银行卡被盗刷的存款本息。
据了解,马鞍山人秦某于2020年在当地某商业银行处办理借记卡一张,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业务,安全工具系采用短信、密码验证的方式,且用于接收银行短信密码的绑定。
去年10月下旬,秦某在使用账户时发现存款大幅减少,遂前往银行打印账户明细,发现2021年9月、10月期间有多笔存款被转至他人名下,款项合计92195元。
秦某认为案涉款项非本人操作,银行在相关交易中未尽到严密的保障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银行对其借记卡被盗刷的存款损失承担责任。
银行辩称,秦某在该行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时,已明确告知其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方法,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凡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作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
另外秦某所主张被转移的款项均系通过手机银行跨行转出,而银行就每一笔转账指令均向秦某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了短信密码,并且着重强调严防诈骗。
银行表示,这些说明银行已尽到合理的审慎义务,故不应当对原告借记卡被盗刷的存款损失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其提供的交易系统应具备安全保障条件,所制发的借记卡应具有可识别性和唯一性,其提供给持卡人的借记卡应当是持卡人向银行提取款项或消费的唯一凭证。银行对使用借记卡交易的行为,负有验证密码正误和验证借记卡真伪的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在借记卡被盗刷的情况下,只有发卡行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持卡人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时,其才能对被盗刷存款损失免予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中,银行在案涉交易发生过程中虽尽到了其主张的提示义务,但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尽到了足够的安全保障义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秦某存在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银行卡信息、密码及验证码泄露等违反信息妥善保管义务的行为。
近日,法院最终判决银行向秦某支付银行卡被盗刷的存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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